七款苹果手机会“禁售”吗?

2018-12-26 09:59:08来源:北京日报编辑:黄嫣李佳桐

原标题:七款苹果手机会“禁售”吗?

高通公司近日宣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支持其针对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子公司提出的两个“诉中临时禁令”,要求立即停止在中国进口、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高通公司两项涉案专利的七款iPhone产品。对此,苹果公司回应称,已经申请复议,目前中国消费者仍可购买所有型号的iPhone产品。这两种说法不禁使人发问,什么是诉中临时禁令,这真的能让苹果公司停止销售相关手机吗?

诉讼行为保全具有期限

“诉中临时禁令”其实是舶来称谓,转换成我国的法律语言,就是诉中行为保全。其主要是指在案件受理之后、作出裁判之前,法院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防止该当事人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此外,与诉中行为保全相对应,如果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申请人因情况紧急申请行为保全,则构成诉前行为保全。

诉中行为保全与诉前行为保全共同形成了诉讼行为保全制度。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保全并非是永久性的,而是具有期限的,只是保护自身权利不受侵害的临时性措施。同时,一方当事人被法院采取行为保全,并不一定意味着该方当事人必然败诉。

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行为保全制度源自西方发达国家,进入我国的时间不足20年。2000年,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先后增设了关于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专利侵权诉讼和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不仅区分了诉中保全和诉前保全,还从实质上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2015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对相关条文作出了进一步解释和说明,至此,诉讼行为保全制度逐渐从知识产权领域扩大到了其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中。201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提供了更细致、更具体的办案规范,为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实的保障。

保全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效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运用诉中行为保全,通过禁止某项行为,保护自己不受到损害或损害继续扩大,对自己的权益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保护措施。

法院一旦依法作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禁止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如禁止进口、销售、许诺销售等,那么该方当事人理应遵守并执行。若其对保全裁定不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因此,从上述纠纷来看,涉事苹果公司确实可以对“诉中临时禁令”申请复议,但保全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效,复议也不能拖延执行裁定。在保全裁定被“推翻”以前,苹果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禁令”。否则,不仅对案件的后续审理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还会涉嫌妨碍民事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苹果公司及其高管可能会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消费者仍可以从市场上购买到苹果公司的相关产品,是因为行为保全裁定没有法律上的溯及力,也就是说在“禁令”生效之前,对已经进口、销售、许诺销售的苹果公司手机产品,“禁令”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下游经销商仍可继续销售自身的存货;并且“禁令”针对的是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子公司,而不是处于下游的经销商。

此外,诉讼行为保全尤其是诉中行为保全的“杀伤力”,还在于可以“不战而屈人之兵”,特别是在某些生命周期较短的产品或服务领域,诉中行为保全会直接导致相关企业的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进而在商业上受到重创,营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妥协,给予或多或少的让步。

如何申请“诉中临时禁令”

申请、实施诉中行为保全时,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结果,被法院采取行为保全的当事人,也有可能胜诉。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意味着诉中行为保全或存在错误,被保全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因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利益必然受到损害。因此,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申请诉中行为保全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否则裁定驳回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在知识产权领域,即将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申请的形式要件、审查程序、审理标准、保全错误的判定标准、保全实施等重要环节,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行为保全的裁判尺度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可以预见,在该司法解释生效后,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数量必然大幅增长。

以高通公司与苹果公司的案件为例,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实践中,诉中行为保全的申请,一般需要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申请人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及稳定。高通公司主张的两项涉案专利,之前均已在专利无效程序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有效,足以初步证实其相关专利权合法、有效且稳定。第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高通公司称,涉案侵权行为将对中囯市场上已经与该公司建立许可关系的其他手机生产商,造成难以弥补的产品竞争力损害,进而损害与这些合作伙伴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第三,不采取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采取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害。第四,申请人按照法院要求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高通公司即是通过银行保函提供了3亿元人民币的担保。第五,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医药领域的专利禁令,就需要较多地考虑公共利益了。

延伸阅读

什么是宣告专利无效程序?

为了维护专利法的严肃性,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我国专利法在专利审查程序中特别设置了“宣告专利无效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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